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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甲與乙約定,乙為甲服勞務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 1 年,而甲給付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受領勞務遲延,乙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 B 甲非經乙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 C 乙非經甲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 D 乙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甲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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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雙方已經在合約中明確約定了「從某月某日開始,要做滿一年」的期限,在法律保護『契約安定性』的原則下,其中一方是否還能不需要任何特殊理由,就隨時隨地說不幹就不幹了呢?這與沒有約定期限的情況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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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答對了?不錯,至少你還能分清僱傭契約和委任契約,這點基本功要是都掌握不了,行政法實務那些勞務採購爭議你乾脆別碰了。看來《民法》債編各論你沒完全睡著,算你走運。

2. 基礎法條,別再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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