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四 題
乙經營老字號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成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消費借貸契約,並提供自己所有 A 餐廳之不動產所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且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乙曾以 A 餐廳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向某銀行貸款 1000 萬元,尚有 500 萬元之貸款尚未繳清。乙最終仍因不抵疫情而需結束餐廳營業。除了上述債務之外,乙尚積欠員工 6 個月薪資,共 660 萬元。A 餐廳拍賣價格為 950 萬元。請問乙之債權人應如何主張其債權以及甲是否得直接向保證人丙請求債款之清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債權優先順位之衝突與連帶保證人之責任。首先應連結《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釐清勞工工資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的平等受償比例關係;其次,依《民法》連帶保證與先訴抗辯權之規定,分析債權人得否跳過主債務人之擔保物而逕向保證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