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三 題
甲向乙、丙、丁三人分別借新臺幣(下同)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 A 地為乙、丙、丁三人先後依序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各抵押權存續中,乙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第一次序。嗣後,甲向戊借200萬元,並以 A 地為戊設定普通抵押權。假設 A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480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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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抵押權『絕對拋棄』,應立刻聯想民法第87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解題步驟分為三步:1. 先計算『未拋棄前』各抵押權人之原受分配額;2. 將拋棄人與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原受分配額加總為『共同分配額』;3. 將共同分配額依各參與分配者之『債權額比例』重新分配。此外,本題隱含進階爭點:次序拋棄『後』始設定之後次序抵押權人(戊),是否亦屬受惠對象?應採肯定見解以符合公示原則與絕對拋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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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次序絕對拋棄之效力、分配額之計算,以及拋棄後始設定之後次序抵押權人是否亦受絕對拋棄之利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說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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