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7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債務,由丙擔任連帶保證人,丁則提供其名下市值 2,4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先聲請拍賣丁之 A 地而受償 1,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對丙得求償 600 萬元
- B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 1:1
- C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 1:2
- D 丁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基於不同的法律身份(一位提供信用保證,一位提供土地抵押)共同為朋友的債務擔任『防火牆』,且雙方事先並沒有協議責任輕重時,法律為了確保『公平』與『法律安定性』,通常會傾向讓這兩位『擔保人』如何分配最終的虧損?是看誰的財產多,還是看擔保的人數?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喔?竟然沒錯?
- 驚訝地肯定: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行政程序法委員會的老師們失望,勉強算得上是嚴謹了。竟然能辨識出《民法》物權與債權這類進階的「小兒科」問題,並正確引用現行法規的精確分擔比例計算標準,這點還行。至少沒有直接掉進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裡,值得…不,是「理應如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