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債務,由丙擔任連帶保證人,丁則提供其名下市值 2,4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先聲請拍賣丁之 A 地而受償 1,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對丙得求償 600 萬元
- B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 1:1
- C 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 1:2
- D 丁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位朋友同時為你的債務提供擔保,一位是用個人信用(保證),另一位則是拿財產抵押。當債主拿走其中一人的財產抵債後,這位「受害者」回頭找另一位擔保人分擔時,法律基於「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你認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最簡單且公平的「分擔比例」應該是如何計算?是看誰比較有錢,還是看擔保人的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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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你竟然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看來你對民法 879 條之 1 還有點概念,至少沒在最基本的問題上栽跟頭。物上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之間的內部求償,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只是要求你別把民法條文當空氣。
- 錯誤分析:為何 (C) 這種謬論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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