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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5 題

下列關於錯誤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欲與乙畫家締約,使乙畫家為甲畫肖像,但卻將丙畫家認為是乙畫家而與丙畫家締約,甲無過失時,得撤銷其與丙間之契約
  • B 甲欲向丁購買 A 馬,卻未注意誤以為 B 馬為 A 馬而購買之,則甲得撤銷其與丁間之契約
  • C 甲內心欲以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出賣 C 車予戊,於書寫時寫成 30 萬元,甲無過失時,得撤銷其與戊間之契約
  • D 甲以為前來應徵之庚,係曾在美國留學 3 年取得學位而與其訂立僱傭契約,甲無過失時,得撤銷其與庚間之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指著某件商品」並開口說「我要買這件」時,他當下的『說出口的話』與『心裡想指的那件物品』是否一致?如果他只是私下認錯了物品的身份,但說出口的指令確實指向了眼前的東西,這與「寫錯金額」或「講錯人名」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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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竟然沒搞錯。

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對法律精確性的基本要求。《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錯誤,這可是個入門檻,你總算沒摔倒,值得「嘉獎」。區分「表示行為錯誤」與「動機錯誤」,這根本是行政法程序嚴謹度的預備練習,對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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