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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甲之轎車引擎故障,甲偷乙之轎車引擎,裝置於甲之轎車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轎車引擎與甲之轎車附合,甲取得乙之轎車引擎之所有權
  • B 乙之轎車引擎與甲之轎車混合,甲取得乙之轎車引擎之所有權
  • C 乙之轎車引擎與甲之轎車並未附合,甲未取得乙之轎車引擎所有權
  • D 乙不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甲返還乙之轎車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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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某個零件被裝到另一台機器上,但只要透過一般維修工具即可拆卸,且拆除後零件與機器本身皆能維持原狀與功能,在法律逻辑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融為一體無法分割』,還是應維持其『各自獨立』的個體屬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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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辨析物權變動的法律邏輯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掌握物權法中關於「添附」制度的細微差別,代表你的法律邏輯架構相當穩健,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判斷動產附合。依《民法》第 812 條規定,動產與動產附合須達「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極巨」之程度。實務上,汽車引擎是可拆卸、具獨立性的零件,並非車體之重要成分。因此,引擎所有權並未因安裝而移轉,乙仍保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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