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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二 題

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將其所有 A 地號土地出賣予乙,契約約定︰「本買賣不動產移轉登記時,關於取得不動產權利名義人,得由乙方(即買受人乙)自由選擇或指定之。」嗣後甲受乙之指定,將 A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丙。然因乙逾期未付清價款,經甲定期催告未果,甲乃解除契約並沒收乙已付之價金。甲主張原買賣契約應屬無效,丙乃無法律上原因取得 A 地號土地所有權致其受損害,故成立不當得利,因而請求丙應將 A 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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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三角關係之不當得利(縮短給付)」。考生應先界定甲、乙、丙三者間之「補償關係」與「對價關係」,並依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給付關係」判定請求對象。須指出甲解除契約僅使甲乙間之法律上原因消滅,甲不得「跳躍」向無給付關係之第三人丙主張不當得利,藉此展現對風險分配及抗辯權保障之學理與實務見解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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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於縮短給付(或指示給付)之三角關係中,出賣人因買受人違約而解除買賣契約後,得否逕向受領標的物之第三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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