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以便宜於市價甚多的價格,向朋友買得一部車牌已辦理註銷的汽車。為了能將該車開上路而不被取締,甲遂要求擔任警察職務之父親乙利用工作上之機會幫忙取得車牌以供自己使用。乙愛子心切,因此決定利用上班執行道路巡邏時,積極物色他人車牌。某日乙終於發現路旁一部看似閒置已久,為丙所有的汽車,趁四下無人,將該車牌取下,交給其子甲懸掛汽車上使用。甲多次駕駛該汽車上高速公路,丙直至收到前後累積近萬元 ETC 帳單,才發現其所有汽車之車牌已遭到冒用。試分析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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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身分犯之共同正犯』與『新型態財產犯罪』。看到題目應先將行為人拆解:警察乙涉及公務員身分與職務機會的竊盜加重事由(刑法第134條);無身分的甲教唆乙,需考量刑法第31條第2項的不純正身分犯規定。此外,甲懸掛他人車牌過ETC逃避過路費,應精準對應至刑法第339-1條之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並探討收受贓物罪是否為不罰之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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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警察乙利用巡邏機會竊取車牌,是否成立公務員加重竊盜罪?
- 無公務員身分之甲教唆乙竊盜,如何適用身分犯之共犯規定?其後續懸掛該車牌逃避ETC通行費,應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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