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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以便宜於市價甚多的價格,向朋友買得一部車牌已辦理註銷的汽車。為了能將該車開上路而不被取締,甲遂要求擔任警察職務之父親乙利用工作上之機會幫忙取得車牌以供自己使用。乙愛子心切,因此決定利用上班執行道路巡邏時,積極物色他人車牌。某日乙終於發現路旁一部看似閒置已久,為丙所有的汽車,趁四下無人,將該車牌取下,交給其子甲懸掛汽車上使用。甲多次駕駛該汽車上高速公路,丙直至收到前後累積近萬元 ETC 帳單,才發現其所有汽車之車牌已遭到冒用。試分析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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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行為主體」及「行為階段」的拆解能力。首先,應辨識乙具備警察身分,利用巡邏機會竊取車牌,涉及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加重條款的適用;其次,甲作為無身分者教唆有身分者,須依第31條第2項處理。最後,甲懸掛他人車牌並行駛ETC系統,考點在於「車牌之文書屬性(實務見解為特種文書)」及「ETC扣他人款項之自動設備詐欺(第339條之2)」的定性與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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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利用職務機會竊取車牌之加重規定適用、無身分者教唆之刑責擬制,以及懸掛他人車牌行駛ETC系統之行為定性與罪名競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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