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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以便宜於市價甚多的價格,向朋友買得一部車牌已辦理註銷的汽車。為了能將該車開上路而不被取締,甲遂要求擔任警察職務之父親乙利用工作上之機會幫忙取得車牌以供自己使用。乙愛子心切,因此決定利用上班執行道路巡邏時,積極物色他人車牌。某日乙終於發現路旁一部看似閒置已久,為丙所有的汽車,趁四下無人,將該車牌取下,交給其子甲懸掛汽車上使用。甲多次駕駛該汽車上高速公路,丙直至收到前後累積近萬元 ETC 帳單,才發現其所有汽車之車牌已遭到冒用。試分析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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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員身分犯之加重、特種文書之認定及偽造行使、自動設備詐欺。考生應先探討警察乙利用職務機會竊盜的刑法第134條加重責任;接著分析甲教唆竊盜時,無身分者依第31條第2項不適用加重規定;最後論述甲懸掛他人車牌上路的「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以及過ETC逃避通行費所構成的「收費設備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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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乙身為警察利用巡邏機會竊取車牌,是否適用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2. 甲教唆乙竊盜,是否同受公務員身分加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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