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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審計學

第 二 題

二、審計工作底稿中有關觀察存貨盤點之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1. 審計服務小組取得存貨盤點日(12/25)前後存貨收發及移轉憑證,以確定新北公司是否將盤點日前入庫的存貨、盤點日後出庫的存貨,以及已認列為銷貨但尚未出庫的存貨包括在盤點範圍內。 2. 由於新北公司人力不足,新北公司委任審計服務小組盤點臺南及高雄直營店的存貨,盤點結果同時作為新北公司盤點結果及福爾摩沙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存貨盤點觀察結果。 3. 審計服務小組將存貨項目定義為抽樣單位,主力之 X 產品被選為進行抽盤的存貨項目之一。X 產品分別存放於五處倉庫,由於審計服務小組人力不足,僅對其中最大一處倉庫執行 X 產品抽盤。抽盤結果未發現差異,故對 X 產品的抽盤結果為滿意之結論。 4. 審計服務小組取得並檢查已填用、作廢及未使用盤點表單之號碼紀錄。已發出之盤點表單由新北公司盤點人員收回。 5. 審計服務小組分析 12/25 至 12/31 存貨變動情形,未發現異常情事。 試作:逐項指出審計服務小組各項作法是否恰當,未說明理由者不給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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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存貨盤點情境題,考生應立刻聯想《審計準則501號:查核證據—對特定項目之考量》及《職業道德規範》。解題時把握三大核心:所有權歸屬(截止點與代管存貨)、獨立性(不得代行管理階層職權)、以及證據的充分適切性(人力不足絕非限制查核範圍的藉口,且期中盤點須作實質調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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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存貨盤點觀察程序的妥適性,須依據審計準則及獨立性規範,檢視查核人員於盤點範圍、職責劃分、抽樣代表性、表單控制及期中盤點調節等五個面向之實務作法。 【論述】 一、項次 1: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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