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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買賣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上市公司),為經營策略之考量擬併購經營同類業務之 B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惟 B 公司董事會不同意合併案之洽談,故 A 上市公司經董事長甲之規劃,指示由旗下國內外之 7 家子公司分別轉投資,各買進 B 公司百分之九之股權,於交易後並安排分散於50 天後才完成股票交割。試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證券交易法對於非合意之強制公開收購行為有何特別規定?其立法理由何在?(15 分) (二)本案 A 上市公司經董事長甲規劃之併購行為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之那些規定?(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證券交易法對於非合意之強制公開收購行為有何特別規定?其立法理由何在?(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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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的「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並帶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50日內取得20%」的具體門檻。立法理由方面,應從「防範突襲式併購(資訊透明)」、「股東平等待遇(分享控制權溢價)」及「給予目標公司因應時間」三個核心維度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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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強制公開收購制度規範於《證券交易法》第 43-1 條第 3 項,旨在防止收購者於市場暗中大量收購股權以遂行突襲式併購,確保市場資訊透明與股東平等待遇。 【論述】

小題 (二)

本案 A 上市公司經董事長甲規劃之併購行為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之那些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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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敵意併購的防禦與規範」以及「規避法律的脫法行為」。解題切入點在於:(1) 子公司合計持股是否視為「共同取得」?(2) 持股比例是否觸發「大量取得申報」或「強制公開收購」門檻?(3) 刻意延後交割是否能規避「50日內」的法定要件?最後記得點出法人違法時負責人的連帶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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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公司透過7家子公司取得B公司63%股權,並刻意安排於50天後交割以規避法令,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大量取得股權申報義務與強制公開收購規定,以及董事長甲應負之法律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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