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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三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紡織產業股票並未公開發行,為因應資金需求,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以每股新臺幣(以下同)10 元進行增資,董事長甲與總經理乙各認購 15,000 張(每張 1,000 股)增資股票。甲與乙認購股票後,隨即在一個月內透過公司內部網頁向全體股東及員工以每股為 20 元勸誘販售其所取得之 A 公司股票。試請檢具理由說明甲與乙之行為是否違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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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敏銳察覺「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是否受證交法第 22 條管轄(實務採肯定說,為打擊違法吸金)。接著需分析甲乙「低價認滿、短期高價勸誘轉售」的行為,本質上是規避法規的「老股二次發行」,探討內部員工與股東是否可能被實質認定為「非特定人」。最後,務必點出甲乙此舉剝奪了員工與原股東法定優先認股權,衍生違反公司法忠實義務與刑法背信罪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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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與經理人將低價認購之增資新股,短期內向全體股東及員工溢價勸誘轉售,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未經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且是否違反《公司法》忠實義務並構成背信?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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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公發公司增資轉售規範
💡 未公發公司轉售股票予多數人仍受證交法規制,且負責人不得侵害股東認股權。

🔗 增資套利行為違法判定流程

  1. 1 主體判定 — 依實務見解,未公發公司股票亦受證交法第22條規範。
  2. 2 行為判定 — 利用網頁對全體股東勸誘,屬實質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
  3. 3 義務判定 — 規避申報義務且剝奪股東原價認股權,違反公司法忠實義務。
  4. 4 法律效果 — 負擔證交法刑事罰金、刑法背信罪及公司法賠償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公開發行公司,則可能加重適用證交法第171條之特別背信罪。
🧠 記憶技巧:先看證交(第22條申報)、再論公司(第23條義務)、後定刑事(普通背信)。
⚠️ 常見陷阱:易誤認「未公開發行公司」即無證交法第22條申報義務,或誤用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於未公發公司。
私募之對象與申報 特別背信罪與普通背信罪之區分 股東優先認購權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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