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為經營觀光類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且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以下簡稱 A公司),公司董事共 7 席,董事長甲及董事乙、丙、丁共持股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60%。為因應景氣及轉型為電動汽車業之需要,考慮現金增資,惟 A 公司股價一直未有好表現,最近半年以來每股股價都維持在新臺幣(以下同)6 元以上左右,故A 公司擬採私募之方式,在章程所定資本額範圍內,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後由董事長甲安排符合私募對象資格條件之董事長自己及董事乙、丙、丁等人認股,每股股價 2 元,每人認購 4,000 萬元,共籌集 1 億 6,000 萬元資金,並依規定時間程序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甲、乙、丙、丁於取得持股後於第二十個營業日即以每股股價 5 元將所認之前述私募股票私下出售予符合資格條件之自然人戊,各自獲利6,000 萬元。試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本案之私募過程是否有違反法令規定?董事甲、乙、丙、丁應負如何之法律責任?(15 分) (二)甲、乙、丙、丁之轉讓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轉讓之法律責任與效果如何?(10 分)
A 為經營觀光類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且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以下簡稱 A公司),公司董事共 7 席,董事長甲及董事乙、丙、丁共持股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60%。為因應景氣及轉型為電動汽車業之需要,考慮現金增資,惟 A 公司股價一直未有好表現,最近半年以來每股股價都維持在新臺幣(以下同)6 元以上左右,故A 公司擬採私募之方式,在章程所定資本額範圍內,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後由董事長甲安排符合私募對象資格條件之董事長自己及董事乙、丙、丁等人認股,每股股價 2 元,每人認購 4,000 萬元,共籌集 1 億 6,000 萬元資金,並依規定時間程序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甲、乙、丙、丁於取得持股後於第二十個營業日即以每股股價 5 元將所認之前述私募股票私下出售予符合資格條件之自然人戊,各自獲利6,000 萬元。試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本案之私募過程是否有違反法令規定?董事甲、乙、丙、丁應負如何之法律責任?(15 分) (二)甲、乙、丙、丁之轉讓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轉讓之法律責任與效果如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案之私募過程是否有違反法令規定?董事甲、乙、丙、丁應負如何之法律責任?(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首先應對數字保持敏感:市價6元卻以2元私募,價差極大且認購人為全體具控制力的董事,顯然違反私募定價原則。接著應立刻聯結《證交法》中防免內部人掏空公司的核心條款,導出第171條「非常規交易罪」與「特別背信罪」,並透過計算其不法獲利(4人共2.4億)帶出第171條第2項的加重刑責,最後補充《公司法》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小題 (二)
甲、乙、丙、丁之轉讓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轉讓之法律責任與效果如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私募股票轉讓」、「取得後第二十個營業日賣出」及「董事身分」,應立即聯想證交法兩大核心爭點:一是第43-8條「私募閉鎖期」限制,須釐清受讓對象是否符合例外規定,以及違反閉鎖期之私法效力(實務見解區分取締規定與效力規定);二是第157條「短線交易」規範,內部人於六個月內買賣獲利將面臨公司行使歸入權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