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P 上市公司(下稱 P 公司)為手機製造公司,2015 年 9 月董事會擬以私募普通股方式特別決議現金增資新臺幣 1 億元,其後符合證券交易法及主管機關行政函釋所訂資格之意願者共有 30 名自然人、5 家商業銀行、5 家證券商。私募之應募人甲於 2016 年 2 月 2 日將其所取得之私募股份 10000 股售予同樣於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參與私募的自然人丁。乙於 2017 年 2 月 22 日將私募股份 5000 股設質予丙當鋪,而後丙當鋪於 2018 年 6 月 10 日行使質權而取得所有權。試申論甲、乙、丙之行為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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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核心考點為《證券交易法》第43-8條「私募有價證券三年閉鎖期之轉讓限制」。解題時依時間軸檢視:甲賣丁需探討「內部人或具資格者間轉讓之例外」;乙設質給丙需區分「擔保物權設定」與「所有權移轉」;最後針對丙實行質權,需點出誰是違反證交法之主體,並補充「取締規定」與「效力規定」之實務與學說爭議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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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私募有價證券於三年閉鎖期內轉讓之例外規定,以及「設定質權」與「實行質權取得所有權」是否構成證交法上之轉讓,及其違反時之責任歸屬與民事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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