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二、A 上市公司於去年 11 月向法人董事 B、C、D、E 等 4 家投資公司及符合應募人資格的董事長友人 X、Y 等二人,私募公司債券共 5 億元,並依程序向主管機關報備完畢。不料,今年 6 月的英國脫歐公投,意外過關,讓董事長友人 X、Y 急於調度資金,賤售 A 公司私募債券給另一金主友人 Z。嗣後 Z 因英國脫歐議題,我國證券市場反應未如預期,獲利不少。請依現行法上的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申述 X、Y 轉售私募債券給 Z 的效力如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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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私募有價證券」且於「未滿三年內轉售」,應立刻聯想到《證交法》第43條之8的轉讓限制(閉鎖期)。本題核心在於考驗違反該條文時的「私法效力」問題,必須層次分明地引述民法第71條,並對比實務見解(取締規定)與學說看法進行深度論述,最後涵攝案例事實給出明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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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X、Y 於私募公司債交付後未滿三年即轉售予 Z,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之規定,其轉讓行為之私法上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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