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三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紡織產業股票並未公開發行,為因應資金需求,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以每股新臺幣(以下同)10 元進行增資,董事長甲與總經理乙各認購 15,000 張(每張 1,000 股)增資股票。甲與乙認購股票後,隨即在一個月內透過公司內部網頁向全體股東及員工以每股為 20 元勸誘販售其所取得之 A 公司股票。試請檢具理由說明甲與乙之行為是否違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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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注意「未公開發行」五字,這排除了證交法針對公發公司之諸多規範(如第171條特別背信罪、第20條證券詐欺)。其次,甲乙向「全體股東及員工」販售,應聯想此屬「特定人」,不構成證交法第22條之「募集」。最後,甲乙「低價認購、高價轉賣」剝奪了員工與股東的法定認股權,應從《公司法》第267條、《刑法》背信罪,以及隱匿真實溢價發行導致《商業會計法》第71條財報不實之角度切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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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利用職務主導未公開發行公司增資,由己低價認購後高價轉賣給具優先認購權之員工與股東,是否構成證交法違法募集、背信罪,以及商業會計法之不實紀錄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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