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四 題
A 為幹細胞應用技術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為爭取該公司上市、櫃,乃委由未領有會計師證照且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乙,負責修改調整 A 公司原本不良之財務報表及會計憑證,並將借貸金額作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驗資,驗資後返還借款人。甲與乙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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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未公開發行/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報不實及資本不實的刑責論定。考生應先區分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證券交易法之適用層次;其次,針對「無照處理會計事務」點出現行法僅有行政罰無刑罰;最後運用刑法第31條第1項(無身分者之共犯)將乙與甲的行為結合,並交代法條間的競合關係(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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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乙為爭取上市櫃而調整不實財報及借資驗資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不實財報及憑證罪、《公司法》第9條資本不實罪?若A公司屬已公開發行公司,是否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財報不實罪?乙無照記帳是否具備刑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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