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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四 題

四、A 為幹細胞應用技術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為爭取該公司上市、櫃,乃委由未領有會計師證照且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乙,負責修改調整 A 公司原本不良之財務報表及會計憑證,並將借貸金額作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驗資,驗資後返還借款人。甲與乙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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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財報不實」、「驗資不實」與「非法代客記帳」之刑事責任。考生應首先敏銳察覺 A 公司是否具備「公開發行」身分(證交法適用之前提),進而運用刑法第31條第1項(身分犯之共犯)將商業負責人甲與無資格記帳者乙之行為,分別涵攝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4條與《公司法》第9條,並探討法條間之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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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證交法財報不實罪之適用前提(公開發行與否);商業負責人與無身分者就財報不實、驗資不實及非法代客記帳之共犯刑責認定與法規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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