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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A 公司為光電產業之上市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0 億元, B 公司為 A 上市公司在香港設立之子公司。A 公司對 B 公司之「其他應收帳款」期末餘額為 5,000 萬元,而該年度 A 公司營業總收入為 50 億元, A 公司 108 年度財務報告,竟隱瞞 B 公司為關係人之事實,於上開財務報告之其他應收帳款明細表、應付帳款明細表上,將 B 公司列為非關係人,於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後公告投資大眾。試請檢具理由說明本案 A 公司及會計師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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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財務報告不實」之核心爭點:未達顯著金額的隱瞞是否構成犯罪?考生須立刻聯想實務對「重大性(Materiality)」之雙重標準(量之重大性與質之重大性),尤其是「關係人交易」在質之重大性上的地位。其次,關於會計師責任,必須敏銳區分「故意」與「過失」在刑責與民事賠償上的天壤之別(刑法不罰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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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A公司隱瞞關係人交易未達重大金額,是否構成財報不實罪之「重大性」要件?會計師未發現財報不實而出具查核報告,是否負刑事責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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