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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一、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為碳酸飲品製造公司,在我國經營半世紀之久,為國人之童年回憶。近年面臨外國各飲料大廠所帶來之激烈競爭之下,又逢海外投資之 B 工廠遭遇嚴重投資虧損而面臨外國 C 公司之收購。A 公司董事長甲、董事兼總經理乙為穩固市場投資人信心,決定於 2018 年年報將該投資虧損及收購情形不予揭露,並大幅提高 A 公司之年營收,遲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始辦理商業之決算完竣。A 公司之會計部經理丙從乙處得知此事實後亦予以同意,進而完成2018 年年報並由甲、乙、丙三人簽章後,交由 A 公司所委託之 D 會計師事務所之丁會計師辦理簽證。丁取得 A 公司所編年報後,儘管認為 A公司之營收與其揭露事項有不一致之處,卻未進一步查證而完成 A 公司2018 年年報之簽證,並隨即交由股東會承認。孰料,2019 年 6 月 10 日媒體大肆報導前述隱匿之情況,數日後為我國主管機關查證屬實,A 公司股價因此大跌達 70%,市場投資人哀鴻遍野。試問甲、丙、丁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何項規定而負有刑事責任?又 A 公司所發布財務報表項目應考量之認列條件及衡量基礎為何?而甲、乙於辦理商業決算程序上是否存有瑕疵?並應負商業會計法上何項責任?試檢具相關法條及理由回答之。(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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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層次的法律適用:首先是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商會法不實會計憑證罪之競合與共同正犯判定;其次測驗會計師主觀要件(未必故意與重大過失)對刑事責任之影響;再者結合 IFRS 概念架構與商會法第41條論述財報認列與衡量原則;最後要求精準推算商會法第65條之決算期限(2+1.5個月),並依公司法第8條釐清商會法第76條「代表商業負責人」之行政罰主體歸屬,須明確區分董事長甲與總經理乙之責任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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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公司負責人、會計主管及簽證會計師對於不實財報之證交法與商會法刑事責任競合與主觀要件認定;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條件與衡量基礎;以及商業決算程序遲延之瑕疵與行政處罰主體歸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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