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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四 題

A 為幹細胞應用技術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為爭取該公司上市、櫃,乃委由未領有會計師證照且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乙,負責修改調整 A 公司原本不良之財務報表及會計憑證,並將借貸金額作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驗資,驗資後返還借款人。甲與乙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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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商業會計法之不實會計憑證與未具資格記帳罪」、「證券交易法之財報不實罪要件」及「公司法驗資不實與商會法之競合」。考生應先界定A公司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以決定證交法之適用;其次,分別就甲(商業負責人)與乙(未具資格者)之身分,探討商會法第71條(身分犯與共犯)、第74條之適用;最後,針對「借款驗資後返還」之行為,必須點出實務上公司法第9條與商會法第71條之法規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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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與乙修改財務報表、會計憑證以及借貸驗資不實之行為,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之相關刑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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