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A 公司為光電產業之上市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0 億元, B 公司為 A 上市公司在香港設立之子公司。A 公司對 B 公司之「其他應收帳款」期末餘額為 5,000 萬元,而該年度 A 公司營業總收入為 50 億元, A 公司 108 年度財務報告,竟隱瞞 B 公司為關係人之事實,於上開財務報告之其他應收帳款明細表、應付帳款明細表上,將 B 公司列為非關係人,於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後公告投資大眾。試請檢具理由說明本案 A 公司及會計師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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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財報不實罪之重大性判斷」及「證交法與商會法之適用關係」。作答時應先點出證交法第20條第2項之「主要內容」是否具備重大性(量化與質化雙重檢驗),接著論述若未達重大性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不以重大性為要件之實務見解;最後探討會計師之刑事責任須以主觀「故意(明知)」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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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公司未於財報如實揭露關係人交易,是否構成證交法之財報不實罪(重大性標準)與商會法之記入不實罪?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是否構成簽證不實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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