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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為碳酸飲品製造公司,在我國經營半世紀之久,為國人之童年回憶。近年面臨外國各飲料大廠所帶來之激烈競爭之下,又逢海外投資之 B 工廠遭遇嚴重投資虧損而面臨外國 C 公司之收購。A 公司董事長甲、董事兼總經理乙為穩固市場投資人信心,決定於 2018 年年報將該投資虧損及收購情形不予揭露,並大幅提高 A 公司之年營收,遲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始辦理商業之決算完竣。A 公司之會計部經理丙從乙處得知此事實後亦予以同意,進而完成 2018 年年報並由甲、乙、丙三人簽章後,交由 A 公司所委託之 D 會計師事務所之丁會計師辦理簽證。丁取得 A 公司所編年報後,儘管認為 A 公司之營收與其揭露事項有不一致之處,卻未進一步查證而完成 A 公司 2018 年年報之簽證,並隨即交由股東會承認。孰料,2019 年 6 月 10 日媒體大肆報導前述隱匿之情況,數日後為我國主管機關查證屬實,A 公司股價因此大跌達 70%,市場投資人哀鴻遍野。試問甲、丙、丁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何項規定而負有刑事責任?又 A 公司所發布財務報表項目應考量之認列條件及衡量基礎為何?而甲、乙於辦理商業決算程序上是否存有瑕疵?並應負商業會計法上何項責任?試檢具相關法條及理由回答之。(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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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交法》與《商會法》之綜合應用。作答時應先拆解三個層次:一、刑責部分,須區分內部人(甲、丙)的財報不實罪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競合,以及會計師(丁)不實簽證罪的主觀要件(未必故意與過失之分);二、會計原理部分,依現行 IFRS 觀念架構點出認列與衡量的基準;三、程序部分,精算商會法第 65 條的決算期限(4月15日),並緊扣第 76 條「代表商業之負責人」之要件,區分甲與乙之行政處罰主體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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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甲、丙與丁涉犯財報不實及會計憑證不實之刑事責任歸屬與法條競合。 二、A 公司財務報表項目之認列條件與衡量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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