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三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散裝航運的上市公司,該公司於 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告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甲、乙二人與 B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A 公司財務報告重大不實之情事於 2020 年 10 月 5 日經媒體揭露後,公司股價因而重挫。丙於 2020 年 6 月間以每股 50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其後 A 公司股價一直低於每股 50 元,丙乃決定一旦股價上漲至其成本價,便賣出 A 公司股票。在 A 公司公告第二季財務報告後,公司股價大漲,超過每股 50 元。丙因而變更其以成本價賣出 A 公司股票之決定,打算於每股漲至 60 元時,始獲利了結。丁因看好 A 公司之前景,而於 8 月 17 日以每股 55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若丙與丁二人至 10 月 5 日皆仍未賣出 A 公司股票。試問:甲、乙與 B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否就 A 公司之財務報告不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丙、丁二人依證券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證明其交易因果關係?(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應先辨識本題核心考點為『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解題需分兩層次:第一層次依證交法第20條之1探討簽證會計師(過失比例責任或故意連帶責任)與事務所(僱用人連帶責任)之責任;第二層次區分買受人(丁)與持有人(丙),運用『欺騙市場理論(FOTM)』論述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轉換,並點出『誘騙保留(Fraud to hold)』在學說與實務上的適用爭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一、簽證會計師及所屬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報不實應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善意買受人(丁)與單純持股人(丙)依證交法請求賠償時,交易因果關係之證明標準與舉證責任為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