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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A 公司為食品業上市公司,為了擴廠,於民國 111 年時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甲於現金增資期間於市場上買進 A 公司之股票。之後,現金增資所涉之公開文件中,有虛偽隱匿之情事被吹哨者揭露。消息公開後,甲發生鉅額虧損。試問:甲可否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之規定向相關人等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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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敏銳察覺「甲於市場上買進」此一關鍵事實,這涉及證券「初級市場(發行市場)」與「次級市場(流通市場)」的區別。解題核心在於探討證交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責任中,「善意之相對人」是否涵蓋次級市場的投資人,必須精準援引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並給出替代救濟途徑(如第20條之1),以展現法學涵攝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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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於「次級市場」買進股票之投資人,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公開說明書不實責任所稱之「善意相對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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