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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一、A 公司為食品業上市公司,為了擴廠,於民國 111 年時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甲於現金增資期間於市場上買進 A 公司之股票。之後,現金增資所涉之公開文件中,有虛偽隱匿之情事被吹哨者揭露。消息公開後,甲發生鉅額虧損。試問:甲可否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之規定向相關人等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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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考生對《證券交易法》發行市場(初級市場)與流通市場(次級市場)責任規範的區別。看到「現金增資公開文件(公開說明書)」與「於市場上買進」,應立刻聯想《證交法》第 32 條之請求權主體(善意相對人)範圍爭議,並運用實務與學說見解論證次級市場投資人是否受本條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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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公開說明書不實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保護主體(善意之相對人)是否及於次級市場(流通市場)之買受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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