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一、A 公司為食品業上市公司,為了擴廠,於民國 111 年時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甲於現金增資期間於市場上買進 A 公司之股票。之後,現金增資所涉之公開文件中,有虛偽隱匿之情事被吹哨者揭露。消息公開後,甲發生鉅額虧損。試問:甲可否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之規定向相關人等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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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證券交易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之請求權人適格問題。作答時須敏銳捕捉甲是『於市場上買進』(次級市場),而非參與現金增資認股(發行市場),進而引述學說與實務對於第32條『善意取得人』範圍之爭議,並透過體系解釋(對比第20條、第20條之1)導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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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於次級市場(流通市場)買進股票之投資人,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之「善意取得人」而得主張損害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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