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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三 題

三、A 公司為一家從事散裝航運的上市公司,該公司於 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告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甲、乙二人與 B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A 公司財務報告重大不實之情事於 2020 年 10 月 5 日經媒體揭露後,公司股價因而重挫。丙於 2020 年 6 月間以每股 50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其後 A 公司股價一直低於每股 50 元,丙乃決定一旦股價上漲至其成本價,便賣出 A 公司股票。在 A 公司公告第二季財務報告後,公司股價大漲,超過每股 50 元。丙因而變更其以成本價賣出 A 公司股票之決定,打算於每股漲至 60 元時,始獲利了結。丁因看好 A 公司之前景,而於 8 月 17 日以每股 55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若丙與丁二人至 10 月 5 日皆仍未賣出 A 公司股票。試問:甲、乙與 B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否就 A 公司之財務報告不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丙、丁二人依證券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證明其交易因果關係?(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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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與『交易因果關係』。解題時應先聯想《證交法》第20條之1,區分會計師的『推定過失責任』與會計師事務所的『連帶賠償責任』;其次,針對投資人求償,必須依據『買進時點』切入:丁適用『市場欺詐理論』證明因果關係,而丙則涉及『單純持有人(誘騙保持)』是否具備訴權之學理與實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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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簽證會計師與事務所針對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基礎為何? 二、買受時點不同之投資人(丙於不實財報公告前買進、丁於公告後買進),依《證券交易法》求償時,應如何舉證交易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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