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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一、A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股東甲乙丙三人,其公司章程所定資本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其中乙和丙二位股東均未實際繳納出資,為使公司籌足章定資本額新臺幣 1,000 萬元,以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董事兼股東甲令其會計人員丁填具不實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以虛增資本額及應收之股款。再由 A 公司所委任之會計師戊依公司法規定,就 A 公司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 1,000 萬元,查核簽證並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爾後 A 公司被人舉發其資本不實。試問依商業登記法規定,依法由誰負法律相關責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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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敏銳察覺法規適用對象的陷阱:「A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而非《商業登記法》。點出此破綻後,隨即扣緊考科核心《商業會計法》與《公司法》,針對虛偽出資、編製不實會計憑證與財報的行為,分層次論述董事(商業負責人)、會計人員、股東及會計師的刑事與行政責任,並援引刑法共犯理論進行完整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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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有限公司之虛偽出資是否適用《商業登記法》?商業負責人、會計人員、股東及會計師針對虛偽出資與不實財務報表應負之法律責任為何? 【解析】 壹、法規適用前提(排除《商業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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