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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甲為 A 已上市之半導體公司董事長,甲因個人資金週轉之急迫需要,未經董事會之決議,私自盜賣 A 公司所持有轉投資之 B 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新臺幣 250 元共 40 萬股,在未經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之情況下,取得款項為新臺幣 1 億元,請說明甲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何種犯罪行為及應如何處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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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上市櫃公司負責人掏空公司資產之刑事責任。運用三段論法,先指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侵占/背信罪,接著切入本題核心爭點:未扣除稅費的1億元是否適用同條第2項『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之加重處罰規定,需精確引用最高法院實務對於犯罪所得不扣除成本費用之『總額說』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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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私自盜賣公司持股中飽私囊,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侵占/背信罪?其未扣除稅費之1億元所得,是否應適用同條第2項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之加重處罰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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