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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 A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乙為董事兼總經理,參與編製、決議通過與公告 A 公司民國 105 年度各期財務報表,丙為 B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董事長,明知 K 公司係丙自己以友人丁名義在香港設立之紙上公司,而 T 公司為 A 公司在開曼群島設立之紙上子公司,竟於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至同年 7 月 15 日間,由 A公司向 K 公司訂貨購買電腦,轉售予 T 公司,再由 T 公司售予 K 公司之母公司即 B 公司,B 公司再將此批電腦回售予 K 公司銷帳,利用上開公司偽作電腦買賣交易,A 公司利用此循環交易虛增營業額七百萬美元,使其民國 105 年度公告之各期財務報表產生不實之情事,A 公司股價在民國 105 年下半年暴漲,民國 106 年下半年被舉發後暴跌,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操縱行為之犯罪?(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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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辨識出「虛偽循環交易」與「公告不實財報」之客觀事實,接著對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散布不實資料」之操縱市場罪。解題關鍵在於釐清單純的「財報不實罪(第20條)」與「操縱股價罪(第155條)」之界線,即必須探究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特別主觀要件,並依三段論法進行嚴謹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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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利用無商業實質之循環交易虛增營收並公告於財務報表,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散布不實資料」之操縱市場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乙、丙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所禁止財務報表不實之犯罪行為?(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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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虛假交易(循環交易)導致財務報表不實之刑事責任。作答時須先指出證交法第20條第2項與第171條之財報不實罪,以及商會法第71條不實憑證罪,接著論述兩法規間之競合關係(特別法或想像競合),最後切入刑法第31條身分犯之共犯理論以認定無身分之外部人丙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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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利用紙上公司進行無實質商業目的之循環交易以虛增營業額,是否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外部人(丙)是否成立財報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解析】

小題 (三)

甲、乙、丙對於證券市場上之投資人是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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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財報不實」與「證券詐欺」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解題時須區分「發行人內部人(甲、乙)」與「外部配合者(丙)」,分別適用證交法第20條之1(財報不實責任)與第20條第1、3項(一般反詐欺條款),並輔以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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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主導虛偽循環交易致A公司財報不實,以及外部人丙配合進行虛偽交易,對受害投資人是否應分別依證交法及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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