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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三 題

三、尚在大學就讀的甲,投資眼光精準,每日進出股市之金額動輒數千萬元,擅長以現股當沖獲利。今年某日購入 A 上市公司近 6 千萬元之股票,不料,誤判情勢,該公司當日股價大幅下跌,造成鉅額虧損,甲遂索性不支付股款。依據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甲之行為有無刑事責任之規定、其構成要件為何?另請附理由說明甲之行為是否符合本法之構成要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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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券交易法中「違約交割」之刑事責任。考生應精準引述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拆解其構成要件,特別是「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此一具體危險犯之認定標準,最後將題目中「近6千萬元」與「索性不支付」等事實涵攝入法條要件中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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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投資人於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股票業經成交後,拒不支付鉅額股款,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之「違約不交割罪」及其要件涵攝。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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