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三 題
證券市場提供企業籌集營運所需要之資金,透過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勸誘投資人參與,而證券交易法規定募集資金之機制又可分為公開招募(Public Offer)與私募(Private Placement)兩種不同管道,試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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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募與私募的比較,應立即聯想《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22條與第43-6條之規定。解題時應運用比較法,從「發行對象(特定/非特定)」、「資訊公開程度與程序(申報生效/事後報備)」及「轉讓限制(自由轉讓/三年閉鎖期)」三個核心維度切入,並點出兩者在「保護投資人」與「企業籌資效率」間的法理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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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證券交易法為達成「保障投資」與「發展國民經濟」之雙重目的,針對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採雙軌制。公開招募著重於「資訊公開原則」以保護一般投資大眾;私募則著眼於「籌資效率」,允許企業向具備風險評估能力之特定人迅速取得資金。兩者在法理與規範上有顯著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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