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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證券市場提供企業籌集營運所需要之資金,透過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勸誘投資人參與,而證券交易法規定募集資金之機制又可分為公開招募(Public Offer)與私募(Private Placement)兩種不同管道,試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現行規定對於兩種管道進行之程序、勸募之對象、有價證券之訂價與投資人取得後轉讓之規範有何不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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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制度比較題。考生應先掌握『公開招募(向非特定人)』與『私募(向特定人)』的本質差異,接著緊扣題目要求的四個比較基準(程序、對象、訂價、轉讓),精確引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3-6條及第43-8條等核心規範進行對比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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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公開招募與私募為企業籌資之雙軌機制。前者向非特定大眾勸募,著重事前資訊揭露以保護一般投資人;後者向特定具風險承擔能力者籌資,給予程序便利但輔以嚴格的轉讓限制。 【論述】 一、 進行之程序:申報生效與事後備查之異

小題 (一)

區分兩種不同管道之立法理由為何?未依公開招募與私募之程序規定進行勸募之行為,其刑事法律責任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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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交法對於『籌資管道』之雙軌制法理及違法後果。思考時應先從『投資人保護(資訊不對稱、風險承受度)』與『企業籌資便利性』之權衡來解釋公募與私募之區分理由;接著,針對違法勸募,必須點出違反證交法第22條第1項(未經申報生效),並精準引出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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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開招募與私募制度之立法區分法理,及違法勸募之刑事處罰依據。 【解析】 壹、區分公開招募與私募兩種不同管道之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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