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二、P 上市公司(下稱 P 公司)為手機製造公司,2015 年 9 月董事會擬以私募普通股方式特別決議現金增資新臺幣 1 億元,其後符合證券交易法及主管機關行政函釋所訂資格之意願者共有 30 名自然人、5 家商業銀行、5 家證券商。私募之應募人甲於 2016 年 2 月 2 日將其所取得之私募股份 10000 股售予同樣於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參與私募的自然人丁。乙於 2017 年 2 月 22 日將私募股份 5000 股設質予丙當鋪,而後丙當鋪於 2018 年 6 月 10 日行使質權而取得所有權。試申論甲、乙、丙之行為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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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關於「私募有價證券轉讓限制(三年閉鎖期)」之規範。解題時應分三個層次:首先,判斷甲(自然人)轉售給同為應募人之丁是否符合閉鎖期之豁免例外(需注意自然人不適用第1款具相同資格互轉之豁免);其次,釐清乙的「設質」行為在物權法上是否等同於「轉讓或賣出」;最後,結合《當舖業法》探討丙當鋪依流當程序取得所有權,是否該當第43條之8第1項第4款「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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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募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之轉售、設質及依當舖業法取得所有權之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之轉讓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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