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甲成立一家販賣蔬果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為在疫情時期擴大經營,在 FACEBOOK 社群網頁上對其所有 FACEBOOK 好友販售虛擬之蔬果幣,每一個單位的蔬果幣為新臺幣 5 萬元,依每年蔬果收成狀況,購買蔬果幣者可依契約得到一定比率之蔬菜水果及現金分紅。試問甲之行為是否需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相關募集發行之程序?如甲之 FACEBOOK 屬於不公開社群者有無不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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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虛擬蔬果幣」是否構成證交法第 6 條之「有價證券」(須引入實務認定投資契約之 Howey Test 標準)。其次,針對 Facebook 販售行為,須檢驗是否該當第 7 條對「非特定人」之「募集」,並探討「不公開社群」是否能作為抗辯,比較其與證交法第 43 條之 1「私募」嚴格要件(對象、人數限制)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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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發售之「蔬果幣」是否為證交法上之有價證券?於社群媒體向好友販售是否構成對「非特定人」之募集?社群公開與否對法律定性有無影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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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有價證券與募集
💡 依投資契約要件認定證券性質,並就招募對象實質認定程序義務。
- 依證交法§6及76年函釋,投資契約需具備出資、共同事業、獲利期待、他人努力。
- 依證交法§7及§22,向非特定人招募證券屬募集,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 FB好友因關係鬆散多屬非特定人,不公開社群仍應實質審核對象是否符合私募。
- 依證交法§43-1,私募對象受限且人數不得逾35人,違者仍屬違法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