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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二、甲成立一家販賣蔬果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為在疫情時期擴大經營,在 FACEBOOK 社群網頁上對其所有 FACEBOOK 好友販售虛擬之蔬果幣,每一個單位的蔬果幣為新臺幣 5 萬元,依每年蔬果收成狀況,購買蔬果幣者可依契約得到一定比率之蔬菜水果及現金分紅。試問甲之行為是否需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相關募集發行之程序?如甲之 FACEBOOK 屬於不公開社群者有無不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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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券交易法核心概念:(1)『有價證券』之認定(虛擬代幣STO與投資契約Howey Test之涵攝);(2)『募集』與『非特定人』之界定。作答時應先依金管會函令與學理基準論證蔬果幣屬有價證券,次分析網路社群好友在實質上是否屬非特定人,最後以『實質認定原則』點破不公開社團仍無法規避募集發行之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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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發行「蔬果幣」之行為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其於臉書對好友或於不公開社團販售,是否構成向「非特定人」之「募集」行為而須依證交法辦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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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擬代幣與募集認定
💡 投資性代幣屬有價證券,對非特定人招募須依證交法辦理申報。
  • 依證交法第6條與金管會108年函令,具投資性之STO符合Howey Test,屬有價證券。
  • 募集定義:依證交法第7條,對「非特定人」招募;臉書好友具隨機廣泛性,實務視為非特定人。
  • 實質認定原則:不公開社群若無嚴格資格限制,仍屬證交法第22條之募集行為。
  • 法律後果:未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擅自募集發行,違反證交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記憶技巧:代幣認定靠Howey,好友招募非特定,不論公開或私密,申報生效是第一。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臉書好友」或「不公開社團」即屬「特定人」,忽略實務對成員間須具實質緊密關係之要求。
私募之對象與人數限制 有價證券實質認定原則 證交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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