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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內線交易是個爭議不休的問題。現今世界各國多明定內線交易規定,例如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藉以因應公司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明定公開否則戒絕交易(disclose or abstain)的觀念,規範公司內部人買賣股票等行為。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關於企業併購的議題,去年 9 月 29 日甲銀行宣布:「自 10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擬依前一天乙銀行股票收盤價的溢價 40%,公開收購乙銀行 51%以上持股之股權」,但在 29 日甲銀行依法正式宣布此消息之前,甲銀行的董監事 A、B、C 共三人即於 27 日加碼買進乙銀行的股票。請依現行法規定,說明我國當前學說見解的分歧。並分析 A、B、C 三人買進股票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罪?(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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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敏銳察覺此題屬於『公開收購人之內部人買賣目標公司股票』的經典爭議(非傳統內線交易)。解題關鍵在於指出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該公司』的文義限制,並對比『維護市場公平(肯定說/私取理論)』與『罪刑法定原則(否定說/通說)』之學說分歧,最後嚴格依據法條要件(主體、客體、消息來源)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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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開收購人(甲銀行)之內部人,於收購消息公開前,買進目標公司(乙銀行)股票,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內線交易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其次是揭露財務資訊與市場股價的反應。假設我國是個有效率的資本市場,上市公司丙的年度財務報告即將對外公開,而財報內容似乎較公司原先預期及市場表現為佳。董事長甲於 3 月 20 日獲悉該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去年財報狀況後,電囑其妻乙好好用力下單去買丙公司股票,乙遂於當日以每股 30 元買進 5 萬股,3 月 22 日又以每股 40 元買進 5 萬股,3 月 26 日再以每股 45 元買進 5 萬股。丙公司於 3 月 30 日公告去年財報後,市場反映熱烈,當日收盤價為 52 元,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之收盤平均價格為 65 元。乙於 5 月 5 日以每股 70 元賣出 5 萬股,5月 8 日以每股 73 元又賣出 5 萬股。請依現行法規定,說明甲、乙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又甲、乙民事責任為何?說明甲、乙應負擔民事責任之金額,並評述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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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並區分「內部人/消息傳遞者(董事甲)」與「消息受領者(妻子乙)」之身分。在計算民事損害賠償時,須牢記採用「法定擬制賠償公式(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均價)」,果斷排除後續實際賣出價格的干擾,並於評述中點出法定賠償與實際獲利之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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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消息傳遞者與受領者之民事連帶責任為何?又依現行法規定,民事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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