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A 上市公司因新冠疫情關係營運不振,資金嚴重短缺,決定將閒置多年之廠房出售予 B 上市公司,並與其進行業務策略聯盟,經雙方公司高層洽談該交易案之可能性後,同意各自組成洽商及評估專案團隊進行洽商,B 公司專案小組於前往 A 公司展開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後,開始規劃業務整併及接管、廠房改建、移機及投資預算事宜。嗣後雙方間持續就價格部分洽商協議,同時開始擬具備忘錄及準備後續董事會召開事宜等,雙方公司同意於二週後簽訂合作備忘錄,並於同日在股市觀測站發布此項重大消息。B 公司之董事長甲則於上開重大消息發布前,即先行買入 A 公司之股票,本案 B 公司之董事長甲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試請檢具理由就行為主體、內線消息之明確性與重大性等要件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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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辨識出為證交法『內線交易』之經典考點。解題關鍵有二:首先,判斷交易對手公司(B公司)董事長買賣(A公司)股票之『行為主體』身分(基於職業關係之準內部人);其次,運用美國法『機率與影響程度』測試及我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精準涵攝『實地查核、價格未定但將簽備忘錄』時,消息是否已達『明確性與重大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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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B公司董事長甲於策略聯盟及廠房買賣消息公開前買進A公司股票,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罪?其行為主體身分及消息明確性時點應如何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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