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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內線交易是個爭議不休的問題。現今世界各國多明定內線交易規定,例如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藉以因應公司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明定公開否則戒絕交易(disclose or abstain)的觀念,規範公司內部人買賣股票等行為。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關於企業併購的議題,去年 9 月 29 日甲銀行宣布:「自 10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擬依前一天乙銀行股票收盤價的溢價 40%,公開收購乙銀行 51%以上持股之股權」,但在 29 日甲銀行依法正式宣布此消息之前,甲銀行的董監事 A、B、C 共三人即於 27 日加碼買進乙銀行的股票。請依現行法規定,說明我國當前學說見解的分歧。並分析 A、B、C 三人買進股票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罪?(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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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非傳統內部人」於併購交易中的內線交易責任。考生應敏銳察覺甲公司(併購方)董監事買賣乙公司(被併購方/標的方)股票時,在主體認定上是否符合證交法第157條之1的要件,並應引入美國法「私取理論(Misappropriation Theory)」與我國法「基於職業關係獲悉」之學說與實務分歧進行深度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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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併購公司之內部人(董監事)獲悉併購消息後,買進被併購公司股票,是否該當證交法第157條之1「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進而構成內線交易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其次是揭露財務資訊與市場股價的反應。假設我國是個有效率的資本市場,上市公司丙的年度財務報告即將對外公開,而財報內容似乎較公司原先預期及市場表現為佳。董事長甲於 3 月 20 日獲悉該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去年財報狀況後,電囑其妻乙好好用力下單去買丙公司股票,乙遂於當日以每股 30 元買進 5 萬股,3 月 22 日又以每股 40 元買進 5 萬股,3 月 26 日再以每股 45 元買進 5 萬股。丙公司於 3 月 30 日公告去年財報後,市場反映熱烈,當日收盤價為 52 元,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之收盤平均價格為 65 元。乙於 5 月 5 日以每股 70 元賣出 5 萬股,5 月 8 日以每股 73 元又賣出 5 萬股。請依現行法規定,說明甲、乙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又甲、乙民事責任為何?說明甲、乙應負擔民事責任之金額,並評述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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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內線交易題型,首先應界定行為主體身分(如董事、消息受領人),其次確認重大消息之成立與知悉時點。最後,運用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擬制差額』公式計算民事賠償責任,並針對實際獲利與法定賠償額之落差進行法理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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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與乙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以及其民事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標準與連帶責任之法理評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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