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以便宜於市價甚多的價格,向朋友買得一部車牌已辦理註銷的汽車。為了能將該車開上路而不被取締,甲遂要求擔任警察職務之父親乙利用工作上之機會幫忙取得車牌以供自己使用。乙愛子心切,因此決定利用上班執行道路巡邏時,積極物色他人車牌。某日乙終於發現路旁一部看似閒置已久,為丙所有的汽車,趁四下無人,將該車牌取下,交給其子甲懸掛汽車上使用。甲多次駕駛該汽車上高速公路,丙直至收到前後累積近萬元 ETC 帳單,才發現其所有汽車之車牌已遭到冒用。試分析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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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多數犯罪參與者的身分犯問題,以及新興科技(ETC)與傳統文書犯罪的適用界線。考生應先分析正犯警察乙「利用職務機會竊盜」的刑責(刑法第134條、第320條),再檢驗教唆者甲缺乏公務員身分時的適用(刑法第31條第2項)。最後,須精準辨識甲「懸掛他人真車牌」不構成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但「過ETC」使他人扣款則構成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3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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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利用職務機會竊盜之刑責與不具身分之教唆犯論罪;懸掛他人真實車牌上路並通過ETC收費系統之刑事責任判斷。 【解析】 壹、乙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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