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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6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釐清其配偶乙,遭 A 機關懲處事實及理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 A 機關申請複印該案相關函文。A 機關函覆,其申請係對所屬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之行政程序,且無涉甲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礙難同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分析所涉機關與相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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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卷宗閱覽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一般資訊公開請求權」。考生應先破解A機關的兩個拒絕理由:一是將《行政程序法》的人事行政行為排除條款錯誤適用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二是誤解資訊公開請求權的性質,將國民依法享有的『實體權利』誤認為需要證明利害關係的『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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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機關以「人事行政行為排除適用」及「申請人欠缺法律上利益」為由,拒絕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資訊,該拒絕處分之適法性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為何?其法益輕重如何衡量?甲對 A 機關上述處理回覆不服,應如何進行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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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本題先從《政府資訊公開法》出發,釐清甲是否具備「法律上利益」或僅為「反射利益」。接著運用同法第18條進行資訊獲知權與個人隱私的法益衡量;最後將A機關的拒絕定性為行政處分,破除人事行政排除條款之誤用,並依序寫出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之救濟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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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配偶人事懲處資料之法律上利益判定、資訊公開與隱私權之法益衡量,以及否准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 【解析】 壹、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與法益衡量

📜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第 1 項:「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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