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07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向 A 縣政府申請於 A 縣外海採取濱海砂石,經 A 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並於函文中註記:未來如遇有漁民抗爭,甲應自行解決紛爭,必要時,A 縣政府得予撤證。試問:
甲向 A 縣政府申請於 A 縣外海採取濱海砂石,經 A 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並於函文中註記:未來如遇有漁民抗爭,甲應自行解決紛爭,必要時,A 縣政府得予撤證。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如不服該「註記」,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行政處分中附加的『註記』,應立即聯想行政程序法第93條關於『附款』的規定,並細分該註記究竟是『條件』、『負擔』還是『保留廢止權』。在救濟程序上,必須區別不同種類的附款,分別探討適用『孤立之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小題 (二)
「撤證」之法律性質為何?A 縣政府如為「撤證」時,甲得為如何之法律上主張?(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撤證」二字,首要法理分析是辨析「撤銷(針對違法處分)」與「廢止(針對合法授益處分)」之本質區別。接著,將函文註記定性為行政程序法第93條的「保留廢止權」附款。作答時,應從實體面(附款是否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廢止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與程序面(陳述意見、訴願與行政訴訟時間軸)全面建構甲的防禦策略。
行政處分附款與救濟
💡 依附款性質(負擔或保留廢止權)決定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
| 比較維度 | 負擔 (Burden) | VS | 保留廢止權 (Reservation) |
|---|---|---|---|
| 法律本質 | 獨立之下命處分 | — | 原處分之權限限制 |
| 可分性 | 高(可與原處分分離) | — | 低(與原處分不可分) |
| 訴訟類型 | 孤立之撤銷訴訟 | — | 課予義務訴訟 |
| 法條依據 | 行法 §93 II 3 | — | 行法 §93 II 4 |
💬負擔具獨立性可單獨撤銷,保留廢止權則需透過課予義務訴訟爭取無附款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