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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7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向 A 縣政府申請於 A 縣外海採取濱海砂石,經 A 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並於函文中註記:未來如遇有漁民抗爭,甲應自行解決紛爭,必要時,A 縣政府得予撤證。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如不服該「註記」,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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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行政處分中附加的『註記』,應立即聯想行政程序法第93條關於『附款』的規定,並細分該註記究竟是『條件』、『負擔』還是『保留廢止權』。在救濟程序上,必須區別不同種類的附款,分別探討適用『孤立之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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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附款之定性(負擔與保留廢止權),及對附款不服時應提起何種行政爭訟途徑。 【解析】 壹、註記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小題 (二)

「撤證」之法律性質為何?A 縣政府如為「撤證」時,甲得為如何之法律上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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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撤證」二字,首要法理分析是辨析「撤銷(針對違法處分)」與「廢止(針對合法授益處分)」之本質區別。接著,將函文註記定性為行政程序法第93條的「保留廢止權」附款。作答時,應從實體面(附款是否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廢止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與程序面(陳述意見、訴願與行政訴訟時間軸)全面建構甲的防禦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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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附款之定性與廢止合法授益處分之界線,及當事人面臨廢止處分時之實體與程序救濟主張。 【解析】 壹、「撤證」之法律性質:保留廢止權之行使(廢止合法授益處分)

📝 行政處分附款與救濟
💡 依附款性質(負擔或保留廢止權)決定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
比較維度 負擔 (Burden) VS 保留廢止權 (Reservation)
法律本質 獨立之下命處分 原處分之權限限制
可分性 高(可與原處分分離) 低(與原處分不可分)
訴訟類型 孤立之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法條依據 行法 §93 II 3 行法 §93 II 4
💬負擔具獨立性可單獨撤銷,保留廢止權則需透過課予義務訴訟爭取無附款處分。
🧠 記憶技巧:負擔獨立可撤銷,保留不可分要課予;先定性、後救濟。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附款與原處分之「可分性」討論,導致訴訟類型選錯。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附款種類 孤立撤銷訴訟之容許性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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