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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一、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乃規定,凡原住民符合該條項所定 3 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甲於 109 年 11 月間依據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流程說明,逕以 A 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縣政府核定。甲不服 A 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請附具理由說明 A 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 A 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利救濟。(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項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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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處分之定性與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考生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判斷鄉公所逕行駁回的A函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即使未報請縣政府核定,仍無礙其行政處分之性質);接著依原告之終極訴求(欲取得土地所有權),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判斷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非單純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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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鄉公所未報請縣政府核定即逕行駁回申請之A函,是否具備行政處分性質?甲欲達取得所有權之目的,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解析】 壹、A函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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