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第 二 題
一名 15 歲少女因遭繼父性侵而進入兒少保護體系;事件發生後,少女表示不願意繼續住在家裡、也不願意進入安置機構,自行在外與已成年的男友同居。少女表示,與男友有性關係,且案母知情也默許,並會資助房租。負責此案的社工認為這是「案主自決」,故未採取任何干預措施。試說明此案是否適用「案主自決」,並說明此案處置是否有倫理過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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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社會工作倫理中的「案主自決」原則及其限制。答題時須先界定「案主自決」的前提(如心智成熟度、不傷害自己或他人、不違法),再涵攝案例中15歲少女的年齡(未成年)與處境(兒保個案、與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涉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最後評估社工未積極干預是否構成倫理與法律雙重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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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15歲受保護少女的同居與性行為是否適用「案主自決」?社工以案主自決為由不予干預,是否構成倫理過失? 【解析】 壹、社會工作「案主自決」原則之意涵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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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自決之限制與倫理
💡 案主自決權非絕對,受法令、生命安全與他方權利之限制。
| 比較維度 | 案主自決 (Autonomy) | VS | 專業干預 (Protection) |
|---|---|---|---|
| 適用年齡 |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成人 | — | 未成年、心智受損者 |
| 風險評估 | 無立即性生命或傷害危險 | — | 有高度身心危險、自傷傷人 |
| 法律位階 | 倫理精神之尊重 | — | 涉及刑法、兒少法等強制規範 |
| 社工角色 | 陪伴、引導者 | — | 保護者、執法代理人 |
💬當行為涉及「違法」或「重大傷害」時,專業干預權絕對優先於案主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