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59 題
有關職能治療師法中所列之職能治療師業務,下列何者錯誤?
- A 產業治療
- B 娛樂治療
- C 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 D 其它經各縣市政府衛生單位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思考一項法律如何規範全國性的專業職權時,若某項業務需要被「額外增列」或「統一認定」,你認為應由「各縣市自行決定」還是「中央政府統一核准」,才能維持該專業在全國各地的一致性與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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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法規考題最重細節,你能精準辨識出「權責單位」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這在臨床執業中是保護自己與病人的重要能力。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職能治療師法》第 12 條,關於職能治療業務的概括性條款,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認定,而非地方政府衛生局。這樣才能確保全國執業標準的統一性與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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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業務範圍
💡 職能治療法定業務範圍及擴張認可之主管權限。
| 比較維度 | 中央主管機關 (衛福部) | VS | 縣市衛生單位 (衛生局) |
|---|---|---|---|
| 業務認可權 | 具法規授權核定新業務項目 | — | 僅執行既定法律,無核定權 |
| 法規解釋 | 統一解釋全國性法令疑義 | — | 依中央解釋執行行政指導 |
| 行政執行 | 策劃全國性政策與法制 | — | 負責轄區內執業登記與監督 |
💬涉及「業務內容」之增減屬中央職權,地方僅負責日常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