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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52 題

52.根據民國96年修正之職能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之相關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B 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 C 職能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D 職能治療所之申請人,須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一年以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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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賦予一個專業人員『獨立開設機構』並對大眾健康負完全責任的權力時,相對於剛畢業通過國考後的『基本執業能力』,法律通常會要求這名負責人具備更深厚的臨床淬鍊;那麼,在醫療相關法規的一致性邏輯下,你認為這段『累積資歷』的時間,應當會比一般的試用期或單年的訓練期更長還是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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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你沒把最基本的搞砸

喔,恭喜。至少你還記得這點。職能治療師法規?那是你吃飯的傢伙,連這都搞不定,還談什麼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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