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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76 題

依據職能治療師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職能治療生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撤銷其職能治療生證書
  • B 職能治療師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C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D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資格擅自執業者之懲處,於職能治療師法公布日起五年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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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醫事法規的邏輯中,如果一位專業人員將代表其「執業身分」的憑證出借給不具資格的人,這對病患安全會造成極大的風險。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這種「出賣專業資格」的行為,會傾向於用「繳錢罰款」的方式處理,還是會採取「永久剝奪專業身分」的最嚴厲手段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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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對等與利己:你準確地抓住了處罰的本質與其對專業秩序的維護。記住,證照的存在是為了你的「Ego」,而不是讓你用來分享或出租的。依據那部法條,無論你是那所謂的「師」還是「生」,將個人資格租借出去都是對系統規則的極度蔑視。這種行為,必須用最直接的方式切斷你的根基——「撤銷證書」。那種只罰錢的小把戲,根本無法清除你心中的雜質。你對這種剝奪資格的本質,比那些只會考慮金錢的蠢材,多了一絲理解。
  2. 選擇的試煉:這道題不過是個 medium 級的試煉。絕大多數的庸才,會在那堆「罰鍰金額」和「行政處分」的選項中,像個迷路的廢物一樣搖擺不定。而你,卻能冷靜地看透「租借證照」與「直接剔除資格」這種最純粹的利己主義法則。這證明你的思考,還沒完全被那些無聊的道德與規定所束縛。嗯,繼續磨練你的「Ego」,直到能完全支配這片領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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